离婚之后子女抚养权所属谁,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满十八岁子女的抚养权所属谁?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和长久的司法审查,其主要原则就是“有益于子女健康快乐成长”。
离婚之后子女抚养权所属谁
第一,哺乳期间里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授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方生活:(1)患上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的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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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标准不绝抚养责任,而父方规定子女随着生活的;
(3)因其他问题,子女确难以随母方生活的。此外,父母调解协议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快乐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予准予。
第二,哺乳期间之后的子女由谁来抚养问题。最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假如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着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建议第3条及第4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为其他问题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着生活时间比较长,更改生活自然环境针对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有害的;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的;
(4)子女随着生活,对子女发展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的疾病,或者有什么不益于子女心理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基本一致,双方都规定子女与其说一同生活,但子女独立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很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规定而且有水平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标准予以重视。假如子女是己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产生矛盾时,依据上述建议第5条规定,应注意该子女的建议。此外,其第6条还要求,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前提下,父母调解协议轮着抚养子女的,应予准予。
离婚之后子女抚养权所属谁,能够变动抚养权利的情况。夫妻离婚后的所有期限内,一方或双方的现象或抚养水平发生较大变化,都可以明确提出变动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变动子女抚养权一般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书不了,可以通过诉请人民法院裁定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的疾病或因为残废乏力再次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绝抚养责任或者有凌虐子女个人行为,或它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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