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有哪些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教育背景差异,语言文化也存在着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为了出国找工作挣钱,有的为了把子女带出国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识、相恋直至涉外婚姻登记),在诸多差异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不能达到时,离婚则成为必然。
涉外离婚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慎重,从而导致办理起来时间过长,有的两年、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购买处置房屋、车辆等财产,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没法及时登记等。
若涉外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且均能在国内或国外办理的情况下,与国内离婚无异并不存在难的问题,涉外离婚难就难在一方因无确切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或者一方恶意拖延对抗积极设置阻碍,或者国外一方同意但一方或者双方不方便回国办理,或者是双方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而国外一方不配合等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下,所以办理起来比较难。
二、涉外婚姻处理的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是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管辖;而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是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需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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