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女性怀孕早期生产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可离婚;
2、裁定撤案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离婚案子,并没有新动向、新原因,上诉人在六个月内再度诉讼的,不受理;
3、现役军官另一半规定离婚,必须经过士兵允许,但士兵一方有重要过失除外;
4、夫妻感情没裂开;
5、维护精神病患者、脑死亡等特殊群体的婚姻生活;
6、迫不得已或威逼离婚。
【文中关系的相关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规定离婚的,能够由有关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毫无意义的,理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毫无意义的,理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罪或是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凌虐、猥亵儿童罪;
(三)有赌钱、吸食毒品等陋习知错不改;
(四)因感情不合两地分居满二年;
(五)别的造成感情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理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裁定禁止离婚后,彼此又两地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起离婚诉讼的,理应准予离婚。
以上为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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