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你也在查看 婚姻法 二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第十条吧!其实现在查看也,不晚,毕竟还没到最后一刻都得尽自己的努力,问心无愧就好。下面,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二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第十条吧!
婚姻法二十四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你还在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而烦恼吗?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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