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绝对是没有爱情的婚姻,而没有爱情的婚姻还要留着过年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涉及 家庭暴力婚姻 案件审理指南吧!
(二)精神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精神暴力予以了列举,例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是其表现形式,其和一般的家庭纠纷、夫妻间争吵存在本质的区别;你还在为入赘婚姻而烦恼吗?
(三)性暴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除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之外,还存在此种特殊的暴力形式,主要指以胁迫、侮辱等有形手段控制另一方,从而强行发生性关系。
上述暴力形式对家庭均具有较大危害性,从《婚姻法》第32条的立法目的来说,只要出现以上任何一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均可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家庭暴力,从而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性暴力并未规定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之中,但是其指定主体也是最高院法学应用研究所,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实务案件中亦可引用。但是在笔者查阅的案例中,尚无一起因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而支持判决离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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