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还为了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及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顺利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婚姻登记条例。
2、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中国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4、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中国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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