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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婚姻法也出台了,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婚姻法全文内容也是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其中涉及到的方面有很多,对婚姻问题的处理起到了更加规范的作用,让以前那些难以处理的婚姻问题也变得好处理了。今天花镇小编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新婚姻法全文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其中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新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释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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