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制订不但是以便标准婚姻登记工作中,还以便确保男人女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及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圆满实行,婚姻登记条例的实行能够维护婚姻生活被告方的合法权利。
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1、第一条
以便标准婚姻登记工作中,确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维护婚姻生活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订本婚姻登记条例。
2、第二条
内地居民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市级人民政府民政局或是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能够依照便民利民标准明确农村百姓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实际机关。
中国人同老外,内地居民同中国香港特区居民(以下简称上海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門居民)、中国台湾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台湾居民)、侨民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局或是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局明确的机关。
3、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理应接纳婚姻登记培训工作,经绩效考评达标,即可从业婚姻登记工作中。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资费标准向被告方扣除成本费外,不可扣除杂费或是额外别的责任。
4、第四条
内地居民完婚,双方理应相互到一方被告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结婚。
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完婚的,内地居民同上海居民、澳門居民、中国台湾居民、侨民在中国大陆完婚的,双方理应相互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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