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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再一起承担的3种债务

说起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到婚姻法解释三大家都听过很多次了,但是对其中的一些条例还是不太理解,今天就和所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不再一起承担的三种债务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再一起承担的3种债务

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法解释三也有关于财产的问题进行解释。因为债权债务是由很多原因形成的,比如:合同或者侵权都有可能产生,但是虚构债权是在没有这些情形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自己虚构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没有正常的债权债务要件支撑,因此,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可以不承担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再一起承担的3种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巨款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并参与赌博、吸毒或高利贷等犯法犯罪活动的,在第三方要求还钱时, 法院不支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离婚协议即使约定共同还债也是以欺瞒手段在对方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因此离婚协议无效,夫妻一方可以不承担债务。说“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大抵是没有领悟到经营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问题没有很好的疏导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再一起承担的3种债务

三、一方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会根据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依据,但是在判定时需要夫妻一方的举证证实。原则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可以不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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