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下面由花镇情感小编介绍。
一、夫妻之间的财产联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后的民法典规范了原来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
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又被称为填补财产制,就是指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并没有并对挑选适用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其承诺失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立即适用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法律事先设定而仅在没财产牵制定或约定失效的情况下才能立即适用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于承诺财产制的重要填补。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之间的财产法律事实。婚姻关系被告方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联,要不就立即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夫妻财产制多度要求。因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广泛适用财产规章制度。
新修订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一)薪水、奖励金;
(二)生产制造、运营的盈利;
(三)企业知识产权盈利;
(四)传承或赠予所获得的财产,但此方法第1063条第三项要求除外;
(五)别的理应归一同全部的财产。
从以上新规能够得知,新修订民法典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延续了结婚后所得的一同制,一同财产制就是指夫妻彼此财产的一或全部合并在一起一共有财产,夫妻彼此按夫妻共有财产标准行使权力,先诉抗辩权,婚姻关系停止时候给予切分。
夫妻本人的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用、伤残人工资补助相关费用;
(三)遗嘱继承或赠与协议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门生活用品;
(五)别的理应归一方的财产。"
在不确定为财产或夫妻一同财产时,应确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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