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九条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是神什么内容,新人结婚需要了解的哦。
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对比
1、《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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