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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导致离婚的情形

物质享受刺激使一部分人甚至不择手段的去达到目的,存在于生活中的“ 婚姻 ”主体也无法回避会遇到如此的问题,这就是婚姻法47条存在之意义。下面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导致离婚的情形以及对婚姻法第47条的理解,一起来了解一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导致离婚的情形以及对婚姻法第47条的理解吧。

一、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导致离婚的情形

二、对有离婚想法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措施

婚姻双方在走向诉讼之前,矛盾早已存在,特别是对有离婚想法的一方,早已开始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一切准备就绪才启动程序。47条所规定的“离婚时”往往被人们理解为:诉讼程序开始时。显然对这样的事实,婚姻法47条就显得无能为力。

三、财务制度方面很不规范

越来越多的家庭将财产进行投资开公司、办企业,而实际经营、掌控企业的老板往往只有一方(生活中常常因为女方要照顾家庭和孩子而没有精力去经营企业),当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不能协议离婚,走上法庭时,由于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民营企业在财务制度方面很不规范,工商登记资料不真实,偷税、漏税情况严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导致离婚的情形

因此没有控制企业的一方此时非常被动,企业的经营情况根本无从知晓,是否存在47条规定的行为也无力证明,常常对方的答辩是经营不善,早已资不抵债。

四、避免发生

为避免47条的发生,一部分当事人会在的律师的指点下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而保全中对于担保财产问题也是一个棘手的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导致离婚的情形

五、关于伪造债务的问题

在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伪造的债务,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一大堆单方签字的欠条,法院对双方的债务都未予以认可。但另有一案,丈夫在新加坡打工6年,期间妻子在国内购买房屋资金不足,丈夫打电话建议妻子向妻的姐、妹借支,因丈夫不在家,所有的借条都由妻子一个人签写,丈夫回国后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借支购买的房屋,对其妻向姐、妹所借的债完全否认,丈夫还指责妻子在伪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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