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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让受暴者敢于保护自己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让受暴者敢于保护自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受害人及近亲属可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多地制定的反家暴条例或规定中,都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总结地方经验,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2.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2.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2.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5、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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