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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多年来,我国为制止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做出了很多努力,《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很多法律中都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又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家暴受害者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致使施暴者逃离了法律的制裁,家庭暴力随之变本加厉。2015年12月27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经表决通过。2016年3月1日,这道为家暴受害者筑起的坚固安全保护屏障正式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冷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2、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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