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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或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恶劣行为。持续而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是构成虐待的。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而与婚外异性而不以夫妻名义,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已经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就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会区别对待。

二、婚姻法的条例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和财产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而违背真实意愿去结婚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一些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婚姻法的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以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了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去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宣告了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的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而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应当是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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