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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常识,你了解多少?

婚姻 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婚后会涉及计划生育抚养子女成人等主体责任。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幸福美满,然而婚姻的经营过程中也会出现种种问题,很多问题都需要法律进行调解。那么,关于婚姻法的小常识,你了解多少呢?

关于《婚姻法》常识,你了解多少?

关于《婚姻法》常识,你了解多少?

婚姻法有这些基本原则

我国的《婚姻法》提到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特别强调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这些基本原则对每个家庭、每一对夫妻双方都适用,没有例外。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两个《婚姻法》里基本概念。

家庭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用各自名字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事实婚姻。 在我国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法定婚龄条件,而没有办理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育有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认可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现在很多着急结婚的农村人,过年时回去结婚,来不及办结婚证,直接摆酒,双方亲戚和左邻右舍都到场认可这个关系,就认为新人婚姻关系合法了。实际上这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错误认知,因为合法婚姻关系一定要登记注册。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注册就居住在一起,只认定是同居关系。

婚姻纠纷该如何处理?

婚姻内出轨是否一定构成离婚理由?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否可以签订协议来解决?对于这些婚姻纠纷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案情来对症处理。

首先,婚外情承认书是否构成准予离婚的事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我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仅以一方出具的“婚外情承认书”是不能构成准予离婚事由的,必须是同居关系才行。因为“婚外情承认书”不足以证明其长期稳定地与他人有同居关系。婚外情、偶然的出轨行为只能说是一方对婚姻关系有损伤,但并不能构成准予离婚的事由。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的价值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一个观点正好相反,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我在执业过程中也碰到过几单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因为一方在婚内出轨,回来之后就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做到以下几点,否则愿意净身出户,子女抚养权等全部放弃。但是需要说明一点,保证书和忠诚协议不一样。忠诚协议是双方行为,在合法的范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保证书只是一种单方承诺。

婚姻关系是什么?

说白了,就是两个人合伙过日子。这个日子要怎么过,过得怎么样,就需要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努力。人与人之间的合伙是基于信任,有感情的,相互信任的朋友才能成立一个好的合伙关系。

而婚姻之所以强调合伙,是因为婚姻也是两个人之间互相交往、信任,然后搭建起来的一个关系。从实质上讲,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合伙关系。但是婚姻是现实的,所以会涉及很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小常识】

1.哪种情况下可要求返还彩礼?

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❷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❸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哪些属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❶工资、奖金

❷生产、经营的收益

❸知识产权的收益

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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