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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处理原则

随着网络的发展,涉外婚姻网站也陆续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之中,为不同国家的单身人士,寻找自己的另外一办。涉外婚姻,在中国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 离婚 或恢复结婚。我们知道涉外婚姻登记需要走流程,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话其原则是怎样的呢?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处理原则

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2.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2.3、在国外涉外婚姻登记后,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2.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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